Saturday, March 16, 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獨立:《基本法》相關條文的研究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獨立:《基本法》相關條文的研究

鄧樹雄
香港浸會大學經濟系

論文摘要
回歸前的港英政府已經享有財政自主權,而回歸後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享有財政獨立地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徵稅,香港稅收亦不須上繳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第 106 條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以財政獨立地位。但過去的財政自主權與當前的財政獨立地位有甚麼不同呢﹖本文試從英國的《殖民地章則》的財務會計原則及《基本法》的財政獨立及相關的預算管理條文討論兩者的差異。本文亦深入討論《基本法》有關預算管理的四條條文與財政獨立條文的相互關係及影響,並嘗試提出改善的建議。

關鍵詞:財政自主、財政穩定、審慎理財、量入為出、低稅政策1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獨立:《基本法》相關條文的研究

鄧樹雄
香港浸會大學經濟系

(一) 引言
中英就香港問題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的第三.八段,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這反映了當時港英政府的財政自主權。英國於 1843 年成立港英殖民地政府後,曾給予財政資助,其後港英政府於 1855 年便能在財政上自給自足,英國也逐步放鬆對港英政府的財政監管,並於 1958 年完全給予港英政府財政自主權 Financial Autonomy (1)。英國從不向香港徵稅,而港英政府的稅收亦不須上繳英國,當然,通過商業的聯繫,英國從香港獲取鉅大的商業利益。所以《中英聯合聲明》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獨立,除反映英國與香港的財政關係外,也顯示中國落實給予香港回歸後只會較前好、不會較前壞的承諾。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第 106 條落實《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該條文如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其實,英國是可以向其殖民地徵稅並上繳英國的。英國不在香港徵稅,除了不能徵得鉅額稅款外,也避免引起殖民地不滿的政治代價,特別是當香港的社會及經濟發展亦急須財政資源,以應付日漸膨脹的開支需求為焉(2)。當然,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在政治上中央人民政府已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高度自治、港人治港,與英國委派英人出任港督的政策不同,香港是有義務向中央人民政府納稅的,但中央人民政府放棄這種權利,同意在《中英聯合聲明》寫上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並在《基本法》第106 條予以落實,除延續香港享有的財政自主權外,更顯示中央人民政府特別關顧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全國諮詢《基本法》草稿時,曾有意見表示香港的人均總產值已達發達工業國家水平,不認同香港特區享受不用向中央人民政府納稅的特權,而各省正步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在需財,卻要向中央人民政府大量上繳,故並不公平,很有意見 (3)。

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角度看,認為回歸前後的財政獨立地位不應有所改變,因為中央人民政府若在香港徵稅,除增加港人的稅務負擔外,更會改變香港稅制,亦會影響工商界投資,故一切不變是最佳選擇。既然《基本法》第 106 條已落實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獨立,那麼香港各界應當釋然。可是,事實並非如此,因為《基本法》又進一步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預算管理,故回歸前後的財政獨立有不同的銓釋。本文探討這些差異及影響,及提出改善的建議。

(二) 從《殖民地章則》的財務會計原則到《基本法》的審慎理財條文
英國在第二次大戰前擁有眾多殖民地,在財政預算方面,英國要求其殖民地政府要量入為出、審慎理財、避免發行公債,更不要成為英國的財政負擔。英國通過《殖民地章則》中有關財務及預算管理的條文來監管其殖民地政府的公共財政。英國自 1837 年已開始制訂《殖民地章則》,作為管理殖民地的指引,有關預算管理的條文,包括詳細列出下列各種要求:政府財務報表、會計制度、格式、收支管理、政府資產管理、政府官員的相關權責、行政與立法機構的相關權責等。歷次的修訂更不斷加強公共理財的透明度及釐清權責。

港英政府嚴格遵守《殖民地章則》的要求,達到了審慎理財、財政穩定的要求,於 1958 年獲英國賦予財政自主權後,亦繼續遵守這些原則與理念,港英政府亦於 1983 年制訂《公共財政條例》Public Finance Ordinance,把上述提及的預算及財務原則以香港法例方式表現出來。(4)

這些財務會計原則雖規範了港英政府預算管理的範疇與架構,但在政策上仍留有很大空間,所以歷任財政司或制訂、或修訂很多規範開支增長及收支關係的準則,作為編制年度預算案的指引,以體現審慎理財。(5) 表一列出自六十年代以來該等準則的變化。3

表一: 香港:六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中的預算收支準則


從表一可見通過對經常帳收支及經常帳盈餘的控制,可以確保港英政府能達到預算盈餘或減低預算赤字。無可否認,這些準則並無高深理論根據,完全是基於歷史及經驗,而且這些準則曾不時修訂,以適應當時的社會及財經需要 (6)。七十年代的財政司夏鼎基 Sir Philip Haddon-Cave 把過去的準則作系統性的歸納和整理,而這些準則並不排除赤字預算案,但對赤字規模及融通方法作出規範。另一方面,通過釐定財政儲備最低水平來給予財政穩定一個可操作的標準。八十年代中期的財政司彭勵治 Sir John Bremridge 採用《中期預測》方法,利用數個電腦模式,在一系列與政府每項收支有關的假設、及根據財政預算準則下,計算出下年度及其後三個預測年度的財政狀況。這種新的預算管理方法較七十年代單以預算收支準則更能系統性的作中期預算規劃,有利於達到財政穩定的目標。財政預算準則是《中期預測》一重要組成部份,較七十年代的預算收支準則涉及更廣的層面,但這些財政預算準則並不是《公共財政條例》的內容,只是預算管理方法,不具法律地位。表二列出自 1986/87 年度採用《中期預測》以來有關主要的財政預算準則的歷次修訂。

表二:香港:《中期預測》中重要的財政預算準則(1986/87-2004/05)


《中英聯合聲明》只談香港特區政府的財政獨立,並無討論財政預算政策,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並不滿意在《基本法》只寫上財政獨立條文,認為需要把香港經濟賴以成功的積極不干預主義、大市場、小政府及審慎理財的理念寫進《基本法》,因為英國除賦予港英政府財政自主權外,亦要求港英政府量入為出、審慎理財、財政穩定。在《基本法》寫上這些條文既確保香港經濟賴以成功的因素得以持續,且亦保障在政制民主化下,能抗衡政黨政治導致福利主義的產生與泛濫,一石二鳥。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這種觀點雖曾引起激烈爭論,最終仍成為主流,最後寫上關乎審慎理財的 107 條,在草擬該條文期間,最初的版本顯示較原有財政預算準則更嚴苛的要求,經過不斷諮詢和修訂後的 107 條條文如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從此條文看來,其目的與本文提及的財政預算準則相若,但有下列差異:
(1) 107 條是《基本法》條文,即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其重要性遠高於港英政府時代的財政預算準則,且不易修訂。
(2) 107 條的條文用語多具概念性,不易解釋,操作性不及財政預算準則的清晰,易生爭論。
(3) 107 條雖然關於審慎理財,可是遺漏了財政儲備的討論,不符合香港特區政府的財政狀況。

被稱為政策性條文的 107 條,在草擬及諮詢期間曾引起政策性條文應否寫進《基本法》的爭論,最後還是寫上,主要是中央對財政獨立的香港特區政府有點不放心,需要一條審慎理財的條文來規範香港特區政府,故制訂 107 條,讓中央放心。

香港特區政府自九七回歸成立後,中央給予全力支持,所以香港特區政府雖自 98/99 年度起連續編制赤字預算案,並錄得鉅額結算赤字,中央官員亦甚少批評香港特區政府違反 107 條,許多時更為香港特區政府說項、或迴避發表意見 (7),可見解釋此條文的複雜與困難,以及可能涉及的政治考慮。倒是在 1990 年公佈《基本法》後及在九七回歸前,曾有兩位中方官員談及 107 條。其一是港英政府於 92/93 年度預算案提高利得稅稅率 1%,以求增收稅款以應付赤鱲角新機場的龐大工程開支,雖然 92/93 年度仍是盈餘預算案,但當時的港澳辦公室主任魯平卻批評此乃先理開支,後計收入,違反《基本法》量入為出的原則 (8)。其二是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專家小組中方組長陳佐洱於 1995 年底與港英政府代表商討 97/98 年度過渡期預算案時,指摘港英政府過度寬裕的綜援標準及過高的社會福利開支,最終會令回歸後的香港特區政府無法負擔而「車毀人亡」(9)。這是回歸前由 107 條引發的兩次大爭論,但當時並未引起深入和廣泛的討論,因港人多認為這是帶有高度政治性的言論。

引人入勝的是回歸前的兩任財政司麥高樂 Sir Hamish Macleod 及曾蔭權均分別在年度預算案表明已遵守 107 條的要求 (10),教人不易判斷誰是誰非。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未對 107 條作出解釋,而回歸後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通過編制及執行預算案來理解該條文,除非中央人民政府或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這些預算案措施違反 107 條,而作出權威的解釋,否則財政司司長的理解就等同對 107 條作出解釋。一如以往,財政司司長是根據中期預測及財政預算準則去執行預算管理的。換言之,財政司司長通過操作性較高的財政預算準則去解釋及實施只具概念性的 107 條,而修訂財政預算準則就變相修訂對 107 條的解釋。難怪不易正確理解 107 條。從回歸後香港特區政府的財政狀況可見財政預算準則無法阻止結構性財赤的出現及持續,更難以消除結構性赤字,反映出財政預算準則的結構性弱點。回歸後出現的結構性赤字,更令香港特區政府備受指責為理財不善,量出為入。而財政司司長則極力迴避回應批評,相信短期間仍無法消除 107 條引起的爭論和混亂。(11)

(三)《基本法》有關預算管理的條文及其與財政獨立的關係
除 107 條外,《基本法》尚有如下三條與預算管理的有關條文:
第 100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第 102 條:「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
第 108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

第 100 條及 102 條涉及保障在職及退休公務員的各種待遇及退休金在回歸後不低於回歸前的水平。其目的在維繫公務員的信心,以利過渡安排。《中英聯合聲明》第四點只談及公務員九七後留任,有關各種待遇及退休金不低於回歸前的標準的承諾,則見於《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第四節。中央政府為穩住公務員的信心,這一承諾無可厚非,且經濟有發展,生活水平應得到合理的改善,也不應對公共開支構成重大負擔。

可是,《基本法》在 1990 年公佈,而在 1997 年實施,而這期間亦是中英就過渡期間香港政制發展問題爭吵最激烈的年代,當時的港督彭定康Chris Patten 不單大幅提高綜援金水平,也大幅調高公務員的薪金及退休金,有收買人心的意味。但根據第 100 條,九七前公務員的高薪津卻成為九七後公務員薪津受保障的水平。當 1998 年香港經濟由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而導致負增長,以及隨之而來的持續通縮和結構性財政赤字後,香港特區政府雖欲大幅削減公務員薪津來控制政府開支,卻因《基本法》100 條的規限而難以成事,最終只能分階段削減至回歸前的水平。由於無法大幅削減公務員薪津開支,財政司司長只能向各社會服務的資助機構開刀,令各種社會服務的水平及素質受損,這種以犧牲社會民生福利來保障公務員利益的政策,造成嚴重的社會階層衝突,恐怕不是草擬條文時所曾考慮的,而且 100 條令任何涉及公務員各種待遇的改革都困難重重。另一方面,香港特區政府雖多方設法減公務員薪津,卻拒絕削減公務員的退休金,難以自圓其說 (12)。事實上,香港特區政府主事高官多達退休年齡,為保障其利益,多不願削減現行退休福利條件。(13) 可見這兩條文妨礙合理的預算管理。

第 108 條強調低稅率政策,整條條文更談及獨立的稅收制度,自行決定稅制的各項問題。由於已有 106 條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以財政獨立地位,因此 108 條談獨立稅制就顯得重覆了,可見 108 條主要目的是強調不變的低稅率政策,反映出工商界憂慮回歸後政制逐步民主化下可能出現稅制的重大改變,如提高稅率或/及提高薪俸稅稅率的累進程度等 (14)。低稅率政策既寫進《基本法》,則任何高於回歸前的稅率就難以通過。當然,低稅率政策也是歷任財政司/司長所堅持的,而曾蔭權更把低稅率政策寫進 96/97年度預算案 (15)。另一方面,107 條更要求預算收支要與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率相適應。預算收入包括稅收與非稅收的財政收入,在簡單稅制和低稅率政策下,以及在市民不斷要求通過減稅來分享經濟成果時,維持稅收增長相等於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似不是易事。

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享受財政獨立,但《基本法》加進 107 條審慎理財的條文以回應中央的關注;108 條維持低稅率政策以解除工商界的憂慮;及 100 條和 102 條來保障公務員的利益。《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似乎認為這種處理可以面面俱圓,不料竟制肘了香港特區政府的預算收支,損害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獨立的地位,香港特區政府更被指責違反了《基本法》量入為出,審慎理財的要求。

(四) 香港特區政府財政的獨特處與《基本法》審慎理財要求的關係
究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獨立除了指出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在財政上互不從屬外,尚有甚麼意義呢?似乎討論不多,宜深入分析。

香港無論是一個英國殖民地或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都只是一個亞洲大都會,在政治上及行政上,都只有一級政權,即只有一個政府,而非像一般國家的三級政權(即中央、省及市政府),通常三級政權各有其徵稅範疇,如中央(或聯邦)政府徵收全國性的直接稅收如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省政府則徵收消費稅,而市政府及更低級政府則徵收與地區關係密切的房地產稅收等主要稅種。由於香港只有一個政府,卻可以徵收各種稅項,所以它的財政狀況應較任何級別的政府為佳,所以港英殖民地政府成立十三年後便能收支平衡了。

香港雖只是一個特別行政區,但在公共財政上卻並非第二級或第三級政權。通常在三級政權下,地方政府財力不足,毋須像中央政府負上全國性的功能財政責任,反而需要達到預算平衡,例如中國《預算法》第 28 條列明地方政府預算必須量入為出,不列赤字,除法律或國務院批准外,不能發行公債。香港特別行政區既非省或市級政權,就不應受到像中國《預9算法》第 28 條的制約,可是《基本法》第 107 條的性質就仿如中國《預算法》第 28 條的規範,這種處理是不大恰當的。

另一個理由是香港特區採取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是獨立的關稅區,不屬於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國的經濟發展規劃並不包括香港特區,雖然自去年中簽署 CEPA 後大陸與香港的經濟關係更加密切。換言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需要運用金融及財政政策去調控其宏觀經濟,由於香港採用港元兌美元聯繫匯率制,難以運用金融政策,故調控香港宏觀經濟的任務就落在財政政策身上,因此功能財政對香港特區政府極其重要,其中猶以通過財政政策以穩定經濟波動功能為焉,例如九七亞洲金融危機導致香港在九八年經濟負增長,香港特區政府便自 98/99 年度起均採用赤字預算案以刺激經濟,但這與《基本法》第 107 條所要求的審慎理財、財政穩定卻背道而馳。這解釋了為何各國預算法均不要求中央政府財政預算要收支平衡,以便能採取適當的財政政策去達到穩定經濟波動的功能。擁有財政獨立地位的香港特區政府亦同樣有此責任,在不景氣期間要穩定經濟波動。但若同時要達到穩定經濟和財政穩定兩大目標則難免出現矛盾,而《基本法》第 107 條只強調審慎理財,更使這矛盾惡化。

硬把 100 條、102 條、107 條及 108 條寫進《基本法》,有關方面才安心,反映出對香港特區政府極度的不信任,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享受的是有限度的財政獨立,也弱化了財政政策的功能。

(五) 一點建議
(五.一) 第 100 條及 102 條:宜釋法
九七亞洲金融危機導致香港經濟不景、及香港特區政府出現結構性赤字,財政司司長遂大幅削減開支來滅赤。公務員團體或會慶幸有先見之明,能早於八十年代初說服中英政府,於《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寫上保障公務員各種待遇及退休金不低於九七過渡前的水平的條文,以致能抗衡近期向公務員減薪的壓力。但公務員團體對 100 條及 102 條的理解並不全面,這兩條條文的主要精神在於維護公務員系統的穩定,這包括留用及各種待遇,不因主權回歸而改變,而非干預香港特區政府的預算管理,更非藉此把公務員變成特權階級。所以九七順利過渡回歸,全部公務員能留任及待遇不變,就已經達到 100 條及 102 條的要求了。只要香港特區政府成立後仍按一貫機制去調整公務員薪酬,雖可能出現工資水平低於回歸前標準,也不應視為違反 100 條了。

公務員團體堅持減薪不能低於回歸前水平是可以理解,公務員團體更聲言若真的減薪低於回歸前水平,便會向中央人民政府控告香港特區政府違反《基本法》。可惜弱勢的香港特區政府害怕公務員不穩更不利管治,竟認同公務員團體的要求(16)。假如香港特區政府不怕被控告,讓中央有關機構釋法,相信會有較合理的結果。由於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僱員薪津佔政府開支高達七成多,若能減低該比例,對滅赤的幫助甚大。

香港特區政府既接受公務員團體的立場,為了達到削減政府開支的目的,便只有向資助機構僱員及各種社會服務開刀(17),造成公務員與社會整體利益對立。當然,公務員待遇是一敏感問題,與居港權不遑多讓,但正確理解這兩條文仍是妥善處理問題的最佳方法,所以香港特區政府應主動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五.二) 第 107 條及 108 條:宜刪除
第 107 條所要求的審慎理財,其目的與財政預算準則相近。但財政預算準則具操作性,可隨當時的財經狀況而修訂,故刪除 107 條對香港特區政府追求審慎理財全無影響。相反,107 條常令香港特區政府尷尬,既弄不清其正確含意,更常被指責年度預算案違反該條文,簡直變成惡法,而且中央人民政府既不想釋法,更不想涉及香港當前財政危機的爭論,刪除 107條就是較佳的選擇。(18)

第 108 條要維持低稅率政策,恐怕迄今世界各地的憲法中,只有香港《基本法》寫上這條政策性條文,雖云目的是要穩定工商界的信心,但也應弄清事實與影響,以免有損憲法的莊嚴。首先,香港政制民主化或政黨政治不會造成高稅率,因為香港特區政府是行政主導,立法會並未有全面普選,而行政長官亦非由立法會多數黨黨魁出任,立法會並無權力提出涉及收支的草案。預算案須由政府提出,就是有政黨向財政司司長施壓要調高稅率,財政司司長也可以置之不理,加以維持低簡單稅制和低稅率政策是長久以來官方的立場,工商界根本毋須憂慮香港特區政府會不合理的提高直接稅率。

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忽略低稅率政策的另一含義,七十年代的財政司夏鼎基指出要提高薪俸稅個人免稅額,儘量令低收入家庭少付稅或甚至不用付稅,是本港稅制中稅務公平追求的一目標 (19)。這解釋了為何現時香港 320 多萬工作人口中,只有 120 萬人需要繳納薪俸稅。因此最近香港特區政府欲於數年後開徵消費稅,這是一種累退稅,香港特區政府擬減直接稅稅率,作為開徵消費稅的條件。表面上這會加強稅收的穩定性,但是否違反低稅率政策呢?未有定論。總言之,108 條增加了香港稅制改革的困難,宜刪除之。

(六) 結語
回歸七年來香港特區政府出現結構性赤字,有評論指這是九七亞洲金融危機的後遺症,非戰之罪;也有評論指這是回歸後激烈的政黨政治造成開支大增的後果,難以避免;更多的評論則指責財政司司長理財不善。各種說法紛紜,莫衷一是,當然亦各有道理,但較少從《基本法》有關預算收支的條文作出分析。本文指出把四條與預算管理相關的條文寫進《基本法》,大大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獨立地位,從回歸七年來的理財經驗,更顯示其不利影響。當前各方須深入研究,以便就《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作出適當的解釋或修訂。

注釋及參考資料
(注 1): See Alvin Rabushka (1976), Value for Money: The Hong Kong Budgetary Process, Hoover Institution Press, Stanford University, 1976, ch.2, pp12-37.
(注 2): 有關英國與香港的財政關係,可參閱鄧樹雄《戰後公共財政》,載劉蜀永主編(2004)《20 世紀的香港經濟》,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出版,2004 年 4 月版。
(注 3): 中央人民政府同時在中國各地及香港向各界諮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稿,沿海省份(特別是廣東省)的經濟學者多不贊同香港特別行政區不用向中央繳稅,但這並沒有改變草委會的決定。
(注 4): 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英國眾多殖民地紛紛獨立,而中國亦於七十年代初重返聯合國後正式去信聯合國秘書長及有關委員會,指出不承認三條不平等條約,將來需要通過與英國談判解決香港問題。英國亦於八十年代初取消殖民地部,淡化殖民地色彩,港英政府遂於 1983 年通過《公共財政條例》,以取代《殖民地章則》中有關政府財務預算管理的原則。
(注 5): 同注 2。
(注 6): 參閱 77/78 年度預算案 92 段。
(注 7): 例如前任國家財政部長項懷誠於 1999 年 3 月初評論香港特區政府的赤字預算案及整個中期預測均出現財政赤字時,指出這並沒有違反《基本法》中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規定,認為在金融危機的環境下,出現赤字是無可避免的。此外,前任總理朱鎔基於 2002 年 1 月初訪問印度孟買時被香港記者問及香港結構性財赤問題時表示香港特區政府財赤不算嚴重,至於有否違反《基本法》,那只是假設性問題。(見《信報》,2002 年 1 月 17 日)。其後朱總理於 2002 年 11 月訪問香港時,因中國的赤字及公債更嚴重,而且香港更有鉅額財政儲備,亦可發行公債。此外,有關回歸前後港英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政狀況,可參閱歷年預算案,及 Tang S.H. (2003), “The 2003/04 Budget: The Battle to Solve the Structural Deficit Problem”, Asia-Pacific Journal of Taxation, 7(1):74-92.
(注 8): 參閱《明報》,1992 年 3 月 6 日
(注 9): 1995 年 11 月 28 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央聯合聯絡小組專家小組會議,乃討論關於香港過渡期的財政預算問題,而港英的社會福利開支乃屬財政預算的一重要部份。因此,陳佐洱針對港英政府過去五年內把社會福利開支在扣除通脹後的實質增長率共 66.5%的做法,及針對社會福利署署長於 1995 年 11 月 14 日在一個午餐會上提出要在 2000 年把香港的社會福利進一步提高到「世界第一標準」,提出嚴厲的批評和勸告,叫港英政府在社會福利開支增長一事上勿開快車,否則便「車毀人亡」,香港會出現難以消滅的財政赤字。當時的港英政府庫務司鄺其志則指稱陳佐洱的言論「太過份」。
(注 10): 參閱 95/96 年度預算案第 7 段,麥高樂指出編制預算案所依據的基本原則與《基本法》所載的原則絕對相符,更首次在預算案封面引用荀子《富國篇》的「足國之道,節用裕民,而善藏其餘。」來強調重視量入為出的理念。繼任的曾蔭權更在 97/98 年度預算案強調一貫的預算策略完全符合《基本法》107 條的規定。參閱97/98 年度預算案 19-20 段。
(注 11): 例如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港方委員查濟民指出:《基本法》107 條雖強調量入為出,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但現在看來還是太寬鬆。(見《明報》,2004 年 2 月 28 日)。而前《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總幹事邵善波更說現在每年七百億赤字,香港特區政府每天都在違反《基本法》。(見《信報》,2004 年 3 月 1 日)。本年 3 月 2 日的《大公報》社評,亦批評香港特區政府連續多年的財政赤字,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量入為出」理財原則。
(注 12): 尹靖廷在其《開徵銷售稅非唯一選擇》(見《信報》,2004 年 2 月3 日)一文中,指出「根據《公務員退休金條例》,公務員退休金「批出的款項,均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撥出和支付」,並非財政儲備,這是條例的明文規定,因此政府收入不足,公務員的長俸支出應一如政府其他基本開支如醫療、教育、房屋和治安等,重新作出安排,既然教育經費可以減,為什麼長俸不能減?」
(注 13):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拒絕依通縮率削減公務員退休長俸的數額。另一方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表示,政府在開支預算方面,已經每年備付一百五十多億元成公務員退休金之用。
(注 14): 例如《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中工業界的委員曾舉行研討會,反映對《基本法》有關經濟、財政、勞工福利等條文的意見,其中強調「徵稅制度不可用作再行分配財富的方法」。(見 1986 年 8 月16 日《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工業研討會報告)
(注 15): 參閱 96/97 年度預算案第 47 段。
(注 16): 邱誠武在其《基本法弄成笑柄》(見《香港經濟日報》,2003 年 2月 24 日)一文中,批評香港特區政府輕視了《基本法》100 條的立法精神,接受公務員立場後有三種不良效果:「(一)使市民感到《基本法》製造特殊階層而視之為不公義,變成笑話或嘲諷對象,削弱《基本法》的尊嚴,也可能引起新的修改《基本法》呼聲; (二)三年後萬一經濟仍未翻身,財政仍緊絀,政府絕有可能被迫「破戒」,威信再受打擊; (三)維持公務員脫離市場的高水平,使政府要求「共同承擔」的道德號召,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譚惠珠指出,《基本法》100 條是保障公務員的薪酬不低於回歸前的購買力和生活水平,而非金額水平(見《香港經濟日報》2003 年 2 月 24 日)。
(注 17): 例如 2003 年 10 月中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宣佈未來五年要削減部門經常開支 11%,因此,涉入教師、社工、醫護等二十一個團體於10 月 26 日發起大遊行,反對削減資源。15
(注 18): 參閱鄧樹雄《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07 條的挑戰》,載《"兩岸四地"財稅政策協調高級研討會暨嶺南財政論壇論文集》,中山大學嶺南學院及《財政研究》雜誌社主辦,2004 年 3月 27-28 日,6-15 頁。
(注 19): 夏鼎基曾於 78/79 年度預算案提出香港稅收政策的六大條件,本港稅制對各階層及各入息不同組別的納稅人都要公平看待,但要特別優惠低收入家庭。(見 78/79 年度預算案第 160 段)。此六大條件至今仍主導香港特區政府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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